昨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內暫時調整《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但是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除外。
根據決定,上述行政審批的調整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在3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副院長李光輝表示,廣東、天津、福建等三個自貿試驗區,將以上海自貿試驗區試點內容為主體,結合地方特點,充實新的試點內容。例如,廣東自貿試驗區注重的內容包括與港澳經濟一體化、服務貿易一體化、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升級版以及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福建自貿試驗區注重與臺灣的融合發展問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節點以及旅游等內容;天津自貿試驗區注重京津冀協同發展、租賃、大型機械制造等問題。
該決定公布了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四至范圍。其中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四至范圍如下:
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四至范圍
(一)廈門片區共43.78平方公里
四至范圍:兩岸貿易中心核心區19.37平方公里,含象嶼保稅區0.6平方公里(已全區封關)、象嶼保稅物流園區0.7平方公里(已封關面積0.26平方公里)。北側、西側、東側緊鄰大海,南側以疏港路、成功大道、枋鐘路為界。東南國際航運中心海滄港區24.41平方公里,含廈門海滄保稅港區9.51平方公里(已封關面積5.55平方公里)。東至廈門西海域,南側緊鄰大海,西至廈漳跨海大橋,北側以角嵩路、南海路、南海三路和興港路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