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區近日下發通告,決定擴大劃定全區為生豬養殖禁養區。通告稱,集美區轄區內全部為生豬養殖禁養區,生豬養殖場必須在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退養。任何人不得在轄區范圍內從事生豬養殖,違者將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各村(居)、農(林)場等基層集體組織及村民個人不得將集體土地、個人承包地租賃給生豬養殖戶建設養豬場。對已出租的集體土地及個人承包地,各基層集體組織、村民個人與承租養殖戶應自行清理出租與承租關系。
另悉,經申報、核實、公示、復核,再重新公示無異議的各生豬養殖業主,填寫《生豬養殖場確認表》,簽訂《退養補助獎勵協議》,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生豬退養、自行拆除達到驗收標準的區財政將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