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發案情況看,涉案的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利息為月息1.5%至9%不等,都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出借人為了規避“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限制,既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賠償金。有的出借人定期將利息計入本金,要求借款人出具新的借條。有的擔保公司以公司職員或股東名義出借,單筆借款上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屢見不鮮。
不少借款人難以承受將高利貸成本的資金用于正常生產經營,而轉向投機鉆營,加劇了民間借貸的風險。
漳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負責人說:“民間金融活動隱藏在地下,公安機關介入時集資行為通常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甚至資金鏈已經發生斷裂,資金已被轉移,導致能追回的損失極少,而受害者一旦遭受重大的經濟損失,在找不到集資者時,便會將矛盾轉向相關執法部門,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
規范民間融資宜疏堵結合 綜合治理
福建多地公安、法院相關人士指出,規范民間融資宜疏堵結合、綜合治理,對于以高息為誘餌,虛構投資項目騙取公眾資金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要嚴厲打擊,政府要加強對于擔保公司、典當行、投資公司等“準金融機構”監管,開展專項清理整頓,及時排查風險,堅決取締超經營范圍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規行為的擔保公司、擔保公司,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政府還應加強宣傳教育,引導民間資金合理流向。法律專家指出,民間借貸手續便捷且有高額利息誘惑,公眾往往忽視風險,首選民間借貸作為投資升值的途徑,這是民間借貸得以迅猛發展的重要原因,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加強對公民誠實信用觀念、投資風險意識等方面的教育,強化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