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大戰“清華培訓中心”;上海吉祥狀告福建威龍“傍名牌”;小攤販路邊賣盜版碟,觸犯“侵犯著作權罪”獲刑半年……
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將至,廈門中院昨日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廈門市知識產權審判情況,并發布2014年六大知識產權經典案例。導報記者從中選出4個進行報道,供讀者維權時參考。
此外,福建省高級法院昨日也對外發布了《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4年)》白皮書。
典型案件1:清華大學PK“清華培訓”
昨日,導報記者從廈門中院獲悉,清華大學狀告“清華外語培訓中心”一案已經塵埃落定,被告最終賠了20萬元。
原告清華大學起訴稱,其依法享有“清華”、“清華大學”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廈門市菁智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卻以“清華外語培訓中心”的名義對外開展少兒英語培訓,擅自突出使用“清華外語”、“清華外語培訓中心”字樣,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與清華大學存在關系,引起混淆,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
因此,清華大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清華大學經濟損失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62萬元。
近日,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菁智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判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另外,鑒于“清華”商標及清華大學的知名度,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20萬元。
法官點評
“清華”兩字不能亂用
法官分析說,在實際生活中,“清華”已經普遍成為人們對清華大學的簡稱。在提及“清華”時,除極個別情況外,人們首先想到的是清華大學,而不是其他含義,在教育領域,“清華”商標從注冊開始便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本案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清華”,且超經營范圍從事的教育培訓服務與原告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清華大學產生聯系,并足以造成公眾混淆、誤認。因此,被告行為構成侵權。
典型案件2:賣百萬假貨 獲刑四年半
銷售上百萬元的假冒棒棒糖,去年年底,蕭某為此獲刑四年六個月。
經查,蕭某未經“素手浣花”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指使他人生產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銷售金額共計1174840元,案發后,被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價值49700元。
經審理,廈門中院終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蕭某犯假冒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00000元。
法官點評
假貨沒賣出,計入犯罪金額
法官說,侵權產品是否銷售,并不影響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已銷售金額和未銷售金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數額。本案準確界定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數額,對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犯罪有重大指導意義,為此也被評為全國檢察機關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典型案件3:販賣盜版碟 獲刑六個月
因販賣盜版碟,觸犯“侵犯著作權罪”,小販李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查,李某是在集美區僑英街道霞梧中路路邊擺地攤販賣盜版光碟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當場查扣待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的《俘虜兵》等1986張影碟光盤。廈門中院審理認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法官點評
販賣盜版碟,該當何罪?
販賣盜版碟,是觸犯著作權罪,還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對此,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法官說,本案中,法院通過正確理解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認定零售行為系屬于發行行為的一種,因此,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
典型案件4:“上海吉祥”狀告“福建威龍”
“上海吉祥”狀告“福建威龍”一案,也是2014年度廈門知識產權界的“大案”。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在鋁塑復合板行業有較高的知名度,其標有“SHJIX”商標的產品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其享有產品外觀設計專利。
但是,被告福建威龍鋁塑制造有限公司的產品外觀設計與上海吉祥的產品“很像”。經比對發現,被告產品的外觀與原告外觀設計,有多個相同之處。
為此,上海吉祥將福建威龍告上法庭。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承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再使用“吉祥”、“上海吉祥鋁塑”字樣。
法官點評
合法注冊,也有可能侵權
法官說,兩家企業產品的整體布局和顏色極度相似,且都標注有“上海吉祥”字樣,極易造成混淆。雖然,被告辯稱其獲得香港上海吉祥鋁塑板實業有限公司的授權使用其商標和企業字號,但是,眾所周知,香港公司注冊條件寬松,當前一些國內企業在香港注冊一個“國際化”企業字號后轉而使用在國內的產品上,其企圖打“擦邊球”的主觀惡意明顯。即使合法注冊的企業字號,若在使用過程中有涉嫌侵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也會構成侵權。
法官提醒避免三大侵權陷阱
陷阱1:“拿來主義”
作品信息網絡權糾紛增多,企業應謹防“拿來主義”風險。法官說,人們可便捷地在互聯網上獲取大量的資訊和素材,但免費分享的背后并不意味著可以免費使用。當前,法院受理的涉圖片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呈不斷上升趨勢。2014年,廈門兩級法院受理網絡圖片著作權侵權糾紛62件。誅提醒
“借用”圖片,構成侵權
互聯網時代,拿自己的東西與網友分享無可厚非,但對于企業而言,“借”別人的東西來美化自己的網站,則在性質上就有根本區別。即便打著“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旗號,或以“網友上傳不負責任”為掩飾,都無法繞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網絡信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侵權實質。
陷阱2:“傍名牌”
2014年,廈門兩級法院共新收商標權侵權糾紛280件,較2013年增長了41.41%。從侵權形式來看,既有商標相同的“售假”行為,也有商標近似的“仿冒”行為,還有一些手段更為隱蔽的通過企業名稱“搭便車”的行為,其本質均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及市場秩序的混亂。誅提醒
一次侵權,可又罰又賠
對于知識產權權利的保護,依照法律規定,是可以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行的,因此,對于一次的侵權行為即便已經受過行政處罰,仍無法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
陷阱3:“山寨外觀”
擅自使用他人設計的產品也可能構成侵權。去年,廈門法院受理多起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糾紛。市場上伴隨著一些產品的暢銷,也容易出現“山寨”橫行的現象。2013年以來,廈門中院共受理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134件。誅提醒
銷售產品,也會構成侵權
法官說,對于銷售者而言,應注意不僅僅假冒和仿冒他人商標可能構成侵權,銷售擅自使用他人設計專利的產品同樣可能構成侵犯知識產權。近年來,針對銷售者的知識產權維權案件增長迅速,銷售者如果未能舉證證明產品合法來源,就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