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年過七旬,卻因礙于情面為鄰居借款提供擔保,結果借款人違約老人倒霉。近日,集美區居民廖老漢為此被判承擔“還款連帶責任”。
經查,去年小林經鄰居廖老漢介紹,向陳先生借款20萬元,廖老漢也在借條保證人一欄簽字。
借款到期后,陳先生多次向小林、廖老漢催討,小林和廖老漢都不還錢。近日,陳先生一氣之下,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林償還該筆借款,并要求廖老漢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時,小林表示其現在沒有經濟能力,無力償還借款。廖老漢則說,當初他只是該筆借款的介紹人,并非擔保人。
近日,集美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借條》中對廖老漢的保證方式及保證期間已經做了明確約定,廖老漢也在保證人一欄上簽字,他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認識到作為保證人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令小林應償還陳先生借款20萬元,廖老漢對小林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在小林沒錢可還的情況下,廖老漢要先代為還錢給債主。
法官提醒說,為熟人提供保證,風險也很大。對此,法官建議,保證人為他人提供保證時,對借款人的資信能力要有充分的了解,對保證責任要有清醒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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