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停車害死人,停車的司機要不要擔責?近日,集美區法院受理了一起這樣的官司,最終,違停車主及其保險公司承擔部分責任,賠了20多萬元。
去年11月29日,老楊騎一輛自行車出門,沿集美區杏林東路行駛,當車行至高浦村路段時,遭遇前方停著的翁先生所有的一輛小轎車后,老楊向左變更車道。
因為老楊的自行車變道突然,隨后開過來的公交車剎車不及,兩車撞到了一起。老楊當場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經交警認定,在這起事故中,三方都有一定的責任。其中,老楊的自行車未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轉彎時未伸手示意,導致發生事故,負事故主要責任。公交車陳司機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慢行,負次要責任。而轎車司機翁先生違法停車, 負次要責任。
近日,經法院調解,各方達成調解協議。公交公司同意在交通事故責任范圍內賠償33萬多元,并同意基于人道關懷,額外補償10萬元,而轎車的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238000元,轎車車主翁先生另外賠償數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