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了,女工正好也到了50歲,企業要終止合同,讓她回家。而她先后四次找領導要求繼續工作,企業不答應,女工要求企業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近日,集美區法院審理此案,一審判決駁回女工的訴求。
阿旭(化名)于2008年6月到集美區一家皮件公司上班,入職時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續簽了三年。2014年7月1日,阿旭的合同再次到期,她以為企業會和她續簽,沒想到同年7月10日,人事部門出具了一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上面寫著終止勞動關系原因為“退休”。
阿旭說在合同到期后,她四次找企業的領導要求上班,但是沒有結果。她說:“公司歧視外地人,違法解雇我。”眼看著協商不成,阿旭只好在證明書上簽字離職。隨后,她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得到的答復是阿旭已經達到了退休的年齡,不符合受理的條件。阿旭因為不滿勞動仲裁的結果,又向集美區法院提起訴訟,她要求皮件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3萬元。
在法庭上,皮件公司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違反,因為阿旭已經到法定女性退休年齡,應當退休。
法院審理后認為,阿旭離職時已年滿50周歲,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原告阿旭要求被告皮件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作出判決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