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詐騙案,判處被告人賴月香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賴月香,女,1977年10月出生。被告人賴月香分別于2006年3月、2007年7月設立廈門市融源理財投資有限公司、豢龍氏(廈門)投資有限公司(后于2010年1月更名為廈門至信公司),專門從事融資、擔保等業務。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賴月香以個人或者其經營的公司的名義,以支付高額利息為條件,不斷地從社會借取資金,又不斷地將所借資金以更高利率轉借給第三人,從中牟利。在經營過程中,由于資金未能及時收回,而向他人的借款又需要支付高額利息,造成賴月香負債累累,欠下巨額債務。
2010年6月9日、10日,被告人賴月香支付1.15億元資金,用于以廈門至信公司名義購買廣東發展銀行3000萬股股份(購買金額1.5億元,另3500萬元由共同購買人廈門恒星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墊),致其資金周轉困難加劇,陸續被相關債權人追討欠款。
為了歸還欠款,從2010年6月開始,被告人賴月香以支付1.5%至15%的高額月息為誘餌,向他人出具廈門至信公司購買廣東發展銀行股份的付款憑證及名下房產清單,謊稱其已經出資8億余元購買了1.77億股的廣東發展銀行股份,并隱瞞相關房產均已抵押貸款的事實,以急需資金周轉或者幫助投資理財等名義,先后騙取被害人莊某等8人的信任,騙得上述被害人錢款共計3.1億余元。被告人賴月香將其中大部分錢款用于歸還前期欠款。
借款到期后,被告人賴月香無力償還,遂于2010年12月16日離開廈門逃匿至上海等地。2013年5月29日,公安機關在北京市抓獲被告人賴月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月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仍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3.1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并責令被告人賴月香退賠8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3.1億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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