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沒有熄火,司機還在車上,就靠路邊停了12秒,也算違章停車?也要開罰單?車主陳先生因不服未熄火停車遭到處罰,將交警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行政處罰。路邊違停12秒,該不該開罰單?這樣的處罰,是否合法合理?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官司,雙方針對上述爭議焦點,當庭展開辯論。
違停12秒 被開一罰單
“我沒有違章停車!”法庭之上,車主陳先生起訴稱,自己停車10多秒,只能算是“停留”,并不是“停放”,因此,不能給他開罰單。
車主陳先生今年45歲,家住思明區,他開車多年,也是一名老駕駛員了。經查,引發這場官司的停車行為發生于前年10月10日,當天14時41分,廈門市公安局指揮中心的視頻監控系統拍攝到陳先生駕車在思明區家樂福附近一個路口停放,因該處設有禁止停車的交通標線,就將該違法行為信息錄入廈門市公安交通技術監控管理系統。
監控照片顯示,車輛停放處的路側劃有黃色實線。于是,交警部門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處罰決定書》,認定陳先生違法停車,決定予以100元罰款,記零分。
這一份《處罰決定書》指出,陳先生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違反規定停放的違法行為(代碼8044D),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處罰決定作出半年多后,陳先生因不服處罰決定,向交警部門申請復議。隨后,復議結果維持交警的處罰決定。
陳先生不服行政復議結果,近日又向思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
爭議焦點 12秒也要罰?
陳先生說,自己駕駛車輛已經經過禁停路段,由于路口有停車讓行標識,因此自己是依法停車觀察路口,屬于正常駕駛行為,不存在違法行為。交警部門因為其停車10多秒就作出處罰決定過于草率,停車10多秒只能證明“停留”,要證明“違法停放”需要更長時間。
交警部門答辯稱,監控照片證明并未如陳先生所說其已駕車經過禁停路段。事發當時,陳先生停放車輛的道路設有明顯的禁止停車標線,標記有黃色實線。該處不得停車,只要車輛在此停車,就構成了違法停車。
交警同時指出,拍攝兩幅機動車特征圖片的間隔時間為12秒,根據相關監控照片,能很清楚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碼、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足以證明違法行為。
終審判決 駁回車主訴求
經審理,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駁回原告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且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不得停車。《道路交通標線》第3.6款也規定,黃色實線劃于路側或緣石上時,表示禁止路邊停放車輛。而本案中,監控顯示,陳先生所駕駛的小型轎車的確停放在路側劃有黃色實線的禁停路段上。
因此,法院判決認為,交警部門認定陳先生違反禁止標線指示停放車輛,并對該車輛所有人陳先生作出交通行政處罰“于法有據”。
法官說法
準確理解“禁止停車標線”
一審法官認為,本案當中,雙方爭執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原告“路邊停車12秒”即被處罰是否合理?而要解決這個問題,關鍵是如何理解“禁止停車標線”的含義。
法官分析說,道路交通標線中有兩種禁止停車標線,一種是禁止長時停車線,為黃色虛線,一般施劃于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無緣石的道路可施劃于路面上,用以禁止路邊長時停放車輛,一般情況下允許裝卸貨物或上下人員等臨時停放;另一種則是禁止停車線,為黃色實線,施劃方式同禁止長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路邊停放車輛。
而從本案監控照片可以清晰地看到,陳先生車輛停放位置的路側劃有黃色實線,即表示該路段禁止路邊停車,包括禁止“短時”或“長時”停放車輛。因此,陳先生違法停車的事實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