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50歲的夫妻倆雙雙下崗,本想開家食雜店過日子,拿出辛辛苦苦攢下的11萬元,付了轉讓費,盤下一家店面,結果店面竟是違法建筑。他們狀告當初轉讓店面的老板,并把房東列為第三人。近日,思明區(qū)法院審結此案。
2014年七八月間,王先生和妻子從阿斌手中盤來一家食雜店,轉讓費11萬元,并與店面的房東湯女士簽了3年租期的合同,支付了三個月租金6000元及押金2000元。沒想到,店面盤下來后,卻被城管告知店面屬違法建筑,將被強制拆除。王先生一問才知道,早在2013年12月,城管部門就送達了責令整改的通知書。
王先生找湯女士討說法,湯女士自知理虧,答應解約,同時返還4000元現金。王先生又去找阿斌討要轉讓費,但遭到拒絕。在法庭上,王先生說,阿斌故意隱瞞真相,導致了不公平的結果。
而阿斌表示,當初開食雜店他投入了13萬元,包括店面裝修,添置冰箱、冷柜等設施設備,轉讓時折價11萬元,全都交給了王先生。王先生反駁,阿斌留下的設備根本不值錢,他當初看中的是店面,不是設備。
思明區(qū)法院認為,鑒于王先生與第三人湯女士之間的租賃合同已解除,阿斌亦未向王先生如實告知店面已被行政部門發(fā)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事實,可以認定阿斌利用信息優(yōu)勢,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違反公平及等價有償原則。同時也要考慮到在店面交接時,王先生確實收取了店面的部分物品,因此法院最終酌定由阿斌退還轉讓費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