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強(化名)是個已婚男,通過微信,他認識了阿玲(化名),兩人相談甚歡,還成為男女朋友。好景不長,沒多久兩人感情破裂。隨后,阿強圍繞一筆50000元分手費,兩次狀告阿玲。分手后,男方給女方的分手費是否可以要回呢?近日,同安區法院審理了這場分手官司,判決結果令當事人阿強大感意外。
首告女友借貸不還
2011年年底,阿強添加阿玲為好友,兩人非常聊得來,私下經常約會。過了一段時間后便同居。此時,阿強已經結婚并有小孩。兩人的同居關系維持不到一年便出現了裂痕,阿強堅決要求分手,但阿玲并不同意,兩人經常為此吵架,矛盾愈演愈烈。
“她拿著刀說要自殺,我沒辦法只好給錢。”阿強在庭審時說,2012年5月11日,他和阿玲約好,在公園里商量分手的事情。之后,他來到阿玲的暫住處。當時,阿玲突然將門關上,不讓阿強出門,并拿出一把刀,威脅阿強支付分手費50000元。
第二天凌晨,阿玲帶著刀,與阿強一起來到銀行,阿強將50000元轉至阿玲賬上。事后,阿強反悔,多次催促阿玲還款,但阿玲以各種理由推托。阿強一怒之下,將阿玲告上法庭。
這一次,阿強以“借貸糾紛”的名義起訴阿玲,稱阿玲因資金周轉的原因,向他借款50000元,但阿玲拒不返還,請求法院判決阿玲歸還本金及利息。庭審中,阿強還將轉賬記錄和銀行交易清單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官,但法官認為,僅僅依據這兩項證據并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故駁回阿強的訴訟請求。
再告女友不當得利
一審敗訴后,阿強并不死心,他向上級法院提起訴訟,以阿玲“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訴稱,阿玲以脅迫的方式向他索要50000元,這屬于“不當得利”,請求法院判決阿玲將這筆錢款返還給他。
庭審中,阿強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報警記錄和筆錄,以作為證據。阿強在筆錄中稱阿玲兩次拿刀威脅。“在阿玲的暫住處,她威脅說要自殺,第二天轉賬時,她帶著刀到銀行,說不轉賬就不讓我走。”阿強說,在遭到脅迫的情況下,他最終轉賬。
另外,阿強還提交了一份電話錄音證據。錄音中,阿強對阿玲說:“你拿著刀逼著人家給你錢。”阿玲反問:“我是拿著刀逼你給我嗎?”接著,阿玲再次否認,說:“沒有!”
法院認為,阿強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阿玲“不當得利”,50000元錢屬于阿強與阿玲在男友朋友關系期間的正常經濟往來,為阿強自愿提供給阿玲的款項,阿強不得追回。
法官說法
分手時給的錢 男方不能要回
針對兩人分手時,阿強提供給阿玲的50000元錢,法官表示,阿強與阿玲分手時,經過協商一致,由阿強轉賬支付給阿玲款項50000元,該款項系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的財產性補償。
法官認為,阿強于2012年5月12日向阿玲轉賬付款,直至2012年年底才報警稱受脅迫,時間相差半年之久,明顯有悖常理。此外,阿強最初表示50000元錢系其借給阿玲周轉,之后又稱阿玲收取這筆錢時,沒有任何依據,是不當得利,前后兩種說法相互矛盾,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法官指出,阿強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沒有脅迫或者重大誤會等可撤銷的情況下支付給阿玲款項50000元,該行為未見有違反社會公德等合同無效情形,未見有損害案外第三人的情況,故阿強要求阿玲返還50000元錢并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