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車在海滄發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暫扣,處理相應的理賠之后到停車場取車,卻被停車場工作人員要求繳納2650元停車費。這讓黃先生很不理解,因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怎么能由他來埋單呢?昨日,黃先生撥打本報熱線968820反映此事。
記者與黃先生到現場調查了解,并向交警部門反映此事。交警部門表示,早已告知停車場不能收停車費,已責令停車場退還2650元給黃先生。
報料
想取回暫扣車輛
被收了3150元
今年5月4日,黃先生租來的大巴車在新陽追尾了一輛貨車,大巴車受損嚴重,車上的3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車輛當天被海滄交警大隊扣走,停在孚蓮路上一個叫“榮陽”的停車場。
“出車禍我們的確有責任,對事故中受損的車輛和乘客也做了相應的理賠。”黃先生稱,因為與受傷的乘客在理賠金額上有所分歧,經過多日協商才達成一致。“要取回大巴車的話,按規定就是要等理賠處理結束后才能辦理,所以直到6月25日交警才放車。”黃先生到停車場去取車時,停車場工作人員卻要求黃先生交付3150元的費用才能取車。“其中有500元是有理有據的,但2650元的停車費我就不明白了。之前在翔安,在島內發生類似事故,都是免收停車費的,憑什么在這家停車場就要收費,難道制度不一樣?”黃先生說,因為著急取出大巴車,當時便向這名工作人員交了3150元。
黃先生向記者展示了繳納停車費的發票,總共53張50元的發票,發票上蓋章單位為“廈門榮陽物流有限公司交通施救服務部”。
其實,黃先生并非個例。同樣在今年5月,賈小姐也遇到這種尷尬事,在海滄出車禍之后,車子被海滄交警大隊扣留,也被停放在孚蓮路的“榮陽”停車場。10多天之后,賈小姐去取車,也被要求繳納300多元的停車費。
暗訪>>
停車場工作人員:停在這里都要收錢
昨天上午,記者來到位于海滄孚蓮路的“榮陽”停車場時,見到之前要求黃先生支付停車費的工作人員。這名工作人員表示,停在他們車場的車輛都要收費。
以下是記者現場與這名工作人員關于收停車費問題的對話。
1、誰在收錢?
“停車場收的錢,可開發票”
記者:“海滄交警大隊扣的車是不是停放在你們這邊?”
工作人員:“對的。”
記者:“誰在收停車費?是你們在收還是交警那邊在收?”
工作人員:“這邊(停車場)收費,然后你們可以去我們公司開正規發票。”
2、收了多久?
“一直以來都有在收”
記者:“交警有說可以在這邊收費嗎?”
工作人員:“不可以收交警早就跑過來把我們抓起來了是不是?”
記者:“你們是什么時候開始在收的?”
工作人員:“一直以來都有在收。”
3、怎么收錢?
“不同車型有不同價目”
停車場工作人員稱,不同車型有不同的價目,對黃先生的車還有印象,是一輛外地車牌的大巴車,停一天要收50元的停車費。
另外,據停車場工作人員透露,黃先生要交的停車費并非該停車場最高的,有些車主交了五六千元的停車費。甚至還有一輛車,已經停了一年,車主若是現在來取車,則要交上萬元的停車費。
“有輛車停很久了,昨天車主怕發動機熄火過來發動一下車子,但還沒處理完,不能取車,停車費照樣一天一天算。”工作人員稱,他們也不希望停車費越增越多,但也不是他們能解決的。
處理
警方早已告知停車場
不能收取停車費
記者從交警部門了解到,2012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公安部門早已規定不能向車主收取這種停車費,我們也沒有收取,也通知過第三方不能收取。”海滄交警大隊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因為停車位不夠,所以委托給第三方管理停車,但是不清楚孚蓮路的“榮陽”停車場有沒有在收停車費。
為此,記者致電廈門榮陽物流有限公司。“我們有兩個停車場,是分開管理的。”工作人員稱,他們是南海一路停車場的,在海滄區出事故的車被交警扣留,根據不同地區停在不同的停車場。南海一路停車場工作人員也強調,他們一直以來也沒有向車主收取交警扣留車輛的停車費,至于孚蓮路停車場的運營情況,他們也表示不清楚。
隨后,記者聯系上孚蓮路“榮陽”停車場負責人。這名負責人解釋道,收取停車費的那名工作人員是前天剛來的,不了解相關通知,才出現這種誤會。他們停車場清楚不能收取停車費,以后保證不會再出現類似情況。
最終,海滄交警大隊介入此事,責令停車場將收來的2650元費用退還給黃先生。昨天下午,黃先生在孚蓮路“榮陽”停車場取回2650元停車費。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