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司機李某收了貨款,在出租房內留下一張欠條,便帶著近7萬元的貨款逃之夭夭。憑張借條就能擺脫自己的責任?答案是否定的。近日,李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湖里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50歲的李某是一家貨運代理公司的司機。去年6月22日至24日期間,李某在送貨過程中,代公司向客戶收取了近7萬元的貨款。面對這筆本應上交公司的錢,李某卻起了貪念。
6月24日當天,公司老板發現李某沒有按時把錢帶回來,便打電話催促。李某承諾第二天就到公司交錢。可第二天,老板還是沒有等到人,找到了李某的租住處,才發現李某已經不知所蹤。房東打開房間,發現屋子里有一張李某手寫的字條,是他在那三天的收款明細,并“承認”自己欠公司近7萬元的貨款。老板連忙撥打李某的手機,發現已經關機,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
今年3月底,警方在湖南找到了李某。據李某交代,他曾在湖南開鐵礦廠,欠了別人9萬多元。債主2013年去世后,其家屬頻頻上門討債,找不到李某就找李某的父母,李某竟因此鋌而走險。他說:“我就想到了挪用公司的貨款去還債,等我有錢了再還公司。”然而,他把其中的5萬元交給了債主的家屬后,卻把剩余的錢花掉了。“我想去外面賺錢再還,但是一直沒有賺到錢。”李某還認為,貨款中的一部分是公司應支付給他的工資。
檢方認為,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財物,扣除工資的部分,價值人民幣63770.09元,雖然在作案后寫了字條,但沒有采取任何使資金保值增值的措施,反而將錢款用于歸還自己的欠款以及揮霍,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說法
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有何不同?
這兩個罪名都可能表現為使用了公司的資金。檢察官表示,兩個罪名的最大區別在于主觀故意方面,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暫時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會考慮挪用資金的保值、增值問題,采取使資金保值增值的措施,以備將來歸還;而職務侵占罪的行為因其主觀上是想占有他人的財物,并無歸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