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還給我,我還你16萬購房款,再補你24萬。”阿慶在位于枋湖的房子里已經住了11年,他萬萬沒想到,在購房11年后,原房東阿國竟然提出了這樣的無理要求。近日,湖里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奇”的案子。
賣房11年后反悔
1998年,阿國父親名下的舊厝拆遷,分到了枋湖某小區的3套安置房。阿國父親將3套安置房和另一舊厝分給了4個兒子,阿國獲得了一套87平方米的安置房。
2002年4月,因為急需用錢,阿國將房子以16萬元賣給阿慶,并簽訂了一份由他人代書的《房屋買賣合約書》。當時,該房屋還未取得產權證,但阿慶交錢后實際取得了該房屋。
2013年初,阿慶在得知該安置房已經取得一手產權證后,找到阿國要求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然而,阿國一家的態度讓阿慶懵了。阿國非但不愿意協助辦理過戶手續,還提出了收回房屋、退還購房款并再補償阿慶24萬的要求。“不然,就以我父親的名義起訴,收回房子!”阿國撂下此話。
稱買主非善意購買
賣了11年的房子突然要收回去,還有沒有誠信?就在阿國一家將阿慶告上法庭后,阿慶也反過來起訴了阿國及其父親,請求法院判令訟爭房產歸其所有。
第一次、第二次庭審時,阿國父親稱房屋為其所有,兒子是瞞著他將房子出售。“兒子好賭,又沒有經濟來源,賣房前后都沒有告訴我。”阿國父親主張買賣合同無效。
第二次庭審后,阿國父親去世,阿國的其他5位兄弟姐妹被追加為被告。他們提出,16萬遠低于當時市場價,阿慶非善意購買,而且11年內從未要求過戶,與一般房屋買賣人行為不符。
法院判決合同有效
經審理,湖里法院認為,在未分家產前,訟爭房屋為阿國一家共同財產。原被告房屋買賣合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于法不悖,真實有效。至于阿國是否屬于擅自處分,根據法律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
另外,根據拆遷安置協議、賣屋買賣后11年無人提出異議等情況,足以讓人相信阿國有權代理家庭出售訟爭房產。近日,湖里法院判決,阿國一家應協助阿慶辦理訟爭房產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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