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賓館工作多年的7名老員工突然接到通知,被要求調崗到酒吧去上夜班,這種情況下,員工有權說“不”嗎?近日,集美區法院受理了一起這樣的勞動爭議案件。
老秦等7名員工在一家賓館工作多年,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并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五人為服務員,兩人為保安。
但是,去年10月,賓館通知這7名員工,因為賓館效益不好,無法繼續營業,擬將老秦等7人調至賓館股東名下的酒吧繼續上班,上班時間為“晚上7點至凌晨3點”或“晚上6點30分至凌晨2點30分”。
面對這樣的崗位調整,老員工老秦等7人表示,7人年齡均偏大,調換崗位的工作時間、崗位性質、待遇等均與原單位不同,因此7人都表示拒絕去酒吧。不過,他們7人同時表示,愿意去賓館股東名下的其他賓館工作。
但是,賓館未準許老秦等7人的要求。此后,老秦等7人沒有再去新崗位工作。
為此,雙方鬧上了法庭。老秦等7名員工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賓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年貢獻獎共計121082.84元。
老秦等7人認為,賓館未與7人協商,單方調整工作崗位,并以單位辭退的方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已經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但是,賓館認為,調整工作崗位等系因賓館無法繼續經營,雙方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未解除,老秦7人卻以對調整崗位不滿意為由曠工不上班,且年貢獻獎需工作滿一年才可領取,因此,賓館沒有過錯,無需支付賠償金及年貢獻獎。
法官說法
擅自調崗不符合勞動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老秦等7人與賓館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約定了工作崗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規定,賓館應與老秦等7人協商一致,方可變更7人的工作崗位。
法官說,本案中,雖然賓館存在無法經營的情況,但未經勞動者同意,擅自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行為不符合我國勞動法關于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最終,經法官釋法,并積極組織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賓館同意一次性補償7人共計45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