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島內,每平方米僅8900多元,這樣的低價房如今上哪里找?
購房人江女士因借名購買保障性商品房,結果三年之后房價漲了幾倍,但賣方卻反悔了。最終,購房人吃了大虧,房價升值全部“泡湯”。
近日,江女士為此狀告賣方,指責對方違約,要求對方履行《房屋買賣協議》。但是,保障性商品房可以買賣嗎?針對這一焦點問題,雙方在法庭上展開了爭辯。
買方借名55萬買一套房
原告說:“我是借名買房,她應該履行協議,把房子還我。”被告卻說:“我是借錢買房,原告借錢給我,我很感謝,但房子不能給她。”
法庭之上,雙方各執一詞,一個購房事實,兩種陳述版本。
購房人江女士今年39歲,她來自福建省浦城縣,原本是湖里區一家小店的店主。而賣房的林小姐曾經幫江女士看店,雙方原本關系不錯。
據江女士起訴說,這套房子建筑面積61.32平方米,成交價為550466元,平均每平方米單價為8900多元,其中首付款為130466元,貸款為300000元,差價款為120000元。而被告林小姐購買的實際成本價格僅為43萬多元,每平方米的成本價僅為7000余元。
經法院查明,2011年7月15日,被告林小姐與廈門市住宅建設辦公室、廈門市東區開發公司簽訂一份《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銷售合同書》,約定林小姐購買位于湖里區高林居住區的一套房屋。合同中約定,購房取得產權未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隨后,被告林小姐與原告江女士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林小姐將訟爭房屋出售給江女士。
賣方反悔升值房產“飛了”
由于產權未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此,賣方暫只能委托公證給原告,約定待產權證滿5年后過戶至原告名下。《房屋買賣協議》簽訂當日,江女士就向林小姐支付了135000元購房首付款。此后,江女士又通過林小姐名下的銀行卡支付房屋按揭款。
據江女士說,她一直有按協議約定付錢,但是,被告違約反悔,不但不按協議交房,還向銀行申請注銷了按揭款支付賬戶,導致江女士不能支付差價款,也不能再支付按揭款。因此,她起訴請求被告繼續履行協議。
被告林小姐則說,江女士把錢借給她購買保障性商品房,對此,她“很感激”。但是,根據規定,保障房是不允許買賣的,之前被告誤以為可以買賣,才與原告簽訂買賣合同,現在被告知道不能買賣,因此不能再履行協議。
法院判決
未滿5年不能賣
近日,湖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不宜繼續履行,因此駁回了原告江女士的訴求。這意味著,房價升值多少已經與江女士無關了。她可以拿回自己已經付的購房款,但還需要另案起訴。
法官分析說,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應認定有效。但是,訟爭房屋系保障性商品房,地方政府對訟爭房屋上市交易有明確的政策性限制,對此雙方都是知情的。依據《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銷售合同書》約定,被告在取得產權未滿5年轉讓的,由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辦公室回購。
另外,案件審理期間,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辦公室明確復函向法院表示,訟爭房屋如出售應由該辦回購,明確其未放棄回購權。因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不宜繼續履行。
律師提醒
借名買房暗藏四大風險
廈門律師林敏輝提醒買房人,借名買房暗藏“賠了房子又折錢”的風險,出借姓名的人一旦反悔,買房人將無法用法律手段來維權。因此,不要存有規避政策、鉆法律漏洞的僥幸心理。
林律師認為,借名買房的行為存在四大風險:首先是借名購買保障性住房,即使簽訂了書面協議,但因規避政策,該協議存在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可能。
第二,在房屋滿足過戶條件時,是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主動權掌握在登記人手中,借名人面臨遭到拒絕的風險。
第三,即使登記人認賬,但如果其陷入債務糾紛,債權人申請保全,也可能導致房屋被查封。
最后,如果登記人將房屋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再也要不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