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司的貨款挪為己用,之后逃之夭夭。近日,黃某因犯挪用資金罪被集美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并要退賠公司的損失。
黃某1989年出生,在一家飼料公司擔任業務員,利用代收公司貨款的職務便利,他將貨款挪為己用。2013年12月,他的這一行為被公司發現,他懇求公司原諒,表示將分期歸還。但2014年6月,他離開公司后便再無音訊。據查,從2013年至2014年6月,黃某一共挪用了十多萬元,主要用來償還個人欠款。公司報案后,黃某在漳州落網。
集美區法院審理認為,黃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