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不住金錢的誘惑,黃某居然幫詐騙分子取款,結果因此入獄。近日,經集美區人民法院審判,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去年7月,黃某在安溪縣龍湖車站附近閑逛,一名男子突然交給他一張銀行卡并告知密碼,讓他到廈門找一臺ATM機取錢,并答應給他一定的酬勞。黃某知道這筆錢來路不明,可想到酬勞就同意了。當天下午,他從安溪坐大巴來到集美,在一臺ATM機上取出11800元,被警方當場抓獲。事后警方調查發現,這筆錢是受害人上網尋找兼職時被騙的錢款。
法院審理認為,黃某持有他人銀行卡及密碼,幫助他人轉移犯罪所得贓款,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