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家海鮮排檔因向拉客到店就餐的出租車司機支付回扣,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受到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5.5萬元的處罰。
本報8月14日B06版相關報道。
浙江游客劉女士8月6日來廈旅游,在思明南路某海鮮排擋用餐,一共點了5道菜,買單時才知道這頓飯居然吃了1759元!劉女士仔細查看賬單:黃螺677元、膏蟹607元,北極貝165元……她因此撥打了12315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經調解,商家最終將1000元退還給了劉女士。但劉女士在調解中提到“這家店是一位熱情的的士司機推薦的”,這一線索引起了執法人員的注意。
介紹游客用餐 就能領“茶水費”
根據劉女士提供的線索,執法人員隨后對趙某經營的海鮮大排檔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查獲“司機現金獎勵記錄本”一本。該記錄本記載了2015年7月9日至8月5日共13頁相關經營記錄。如:7月9日的記錄,車牌號碼71XXX,就餐人數6人,餐費1860元,支付司機“茶水費”100元;車牌號碼56XX,就餐人數4人,消費480元,支付司機“茶水費”60元……經查,趙某是根據就餐人數和餐費的不同,向的士司機支付60元-360元不等的“茶水費”。13頁的記錄本共有41條記錄,用餐人數總計是164人,總消費金額為50820元,支付給司機的“茶水費”共計3220元。
據趙某供稱,“由于離景區較遠,游客不容易找到,偶爾有的士司機載客到店里消費,一段時間后,有幾個司機就熟悉了,我悄悄告訴司機,如果載客到店里消費,以茶水費的形式表示感謝。”
餐廳支付回扣 構成商業賄賂
執法人員指出,趙某通過向載客到該店消費的的士司機支付現金來提高營業額,構成商業賄賂行為。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現金、實物或者其他使對方受益的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規定。為此,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昨日作出對當事人趙某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5379元的行政處罰。
國慶黃金周臨近,為維護節日市場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期也以各種形式對海鮮排檔加強了監管,對商業賄賂行為,一經查實,堅決予以懲處。(通訊員 曾慶光 鐘雅禎 記者 陳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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