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連某唐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該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連某唐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的強迫交易罪、職務侵占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事實均獲集美區法院支持。
該案首要分子連某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200萬元,罰金145萬元。其他三名被告人被判處五年至七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100萬元至103萬元不等罰金。
經庭審查明,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連某唐在擔任廈門市集美區后溪鎮巖內村村委會主任期間,糾集被告人連某克、林某賓、葉某藝等人,形成以連某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巖內村地界及周邊多處工程開發中實施強迫交易、職務侵占、敲詐勒索等多起犯罪行為。被告人連某唐等人實施強迫交易案兩起,涉案工程預造價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實施職務侵占案一起,涉案金額達人民幣272萬余元;實施敲詐勒索案一起,涉案金額人民幣45萬元。被告人連某唐等人通過上述犯罪獲取大量非法利益,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廈門日報記者江海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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