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庭在裁決中裁定:
仲裁庭裁定Talpa贏得授權協議中定義的所有知識產權專屬性權利。包括︰
1、本地的名稱權,包括“the Voice of China”,拼音“zhong guo hao sheng yin”和漢字“中國好聲音”;
2、原始標記和當地標識;
3、由制作公司和播出平臺的關聯公司等所不適當注冊或使用的商標和易混淆相似的商標;
4、音頻和視覺剪輯素材、制作完成劇集、宣傳促銷材料、錄音的現場表演和從事先系列的“中國好聲音”中獲取的音視頻素材;
5、微信和微博帳戶和蘋果的應用程序;
6、網站域名:“www.chvoice.com”;
八個月后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裁定唐德影視擁有“中國好聲音”
作為一檔全球知名的歌唱類真人秀節目,由荷蘭Talpa公司開發并擁有知識產權的《中國好聲音》(英文名《TheVoiceofChina》)由燦星公司于2012年通過模式授權的方式引入中國,至2015年已經成功在浙江衛視播出了4季。
2016年1月8日,因為合作中存在問題,TALPA公司與燦星公司的合作終止,Talpa公司隨后將這檔節目的知識產權授予了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德影視”)。但是,燦星公司卻聲稱保留制作“原創”《中國好聲音》的權利,并且始終沒有停止在全國各地舉行所謂“第五季《中國好聲音》”的海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