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裁難以彌補市場損失
近年來,為激勵自主創新,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政策傾注度確實在不斷提升,2014年11月我國首個知識產權審判專業機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職,就是個有里程碑意義的節點。
但是,知識產權的維權“時間長、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的問題確實存在。例如去年年底,瓊瑤訴于正的侵權案終審落幕,瓊瑤雖勝訴并獲得賠償,但敗訴方因抄襲而獲得的利益卻遠超于賠償金額。更由于侵權案舉證上有難度,法律程序復雜,“贏了官司、丟了市場”的情況相當普遍。
而若版權保護缺乏,剽竊效益遠高于違法成本,那即便是那些有能力創新者也會沒動力去創新,能搞原創的也會奉行“Ctrl C+Ctrl V”的抄字訣,在辛苦地創新、便捷且低風險的抄襲之間選擇后者。如果投機的歪路捷徑儼如坦途,誰還會走遠且艱辛的正路?
現實中,有些號稱原創者,其實仍是“對既有模式無版權情形下的盜用加細枝末節處的少量改動”,玩的仍是所謂“向經典致敬”的套路,以期規避侵權風險。如果說,引進模仿是“拿來主義”,那這沒有授權的不引自取,連合理的“拿來主義”都算不上。它因循的是“竊書不算偷”式的孔乙己式邏輯,但這難掩“偷”的事實,也必然會對獲得版權獨家授權者的權益造成損害。
日前,經歷諸多糾紛后的歌唱選秀節目《中國新歌聲》在浙江衛視[微博]播出,除了沒有轉椅、改了舞臺,還是原來的導師、原來的賽制、原來的味道。從普通觀眾的角度,沒有人在意這個節目是哪家公司制作的,大多也并不了解版權問題,只要有節目看,大家通常就欣然接受。觀眾接受的后果就是,一檔原本并不名正言順的節目依舊可以賺得盆滿缽滿,而版權在手的唐德公司卻可能在競爭對手“先發制人”的策略下喪失大部分優勢,徒有一張高價購得的“權利宣言”。
所以,在電視制作領域的版權之爭,法律的底線難以解決復雜的利益牽涉和變幻莫測的市場口味。盡管經過普法課之后的燦星制作也表示,將花大力氣進行原創。但我們需要怎樣的原創?如果更為通俗的理解,那就是要使得“中國制造”升級為“中國創造”,改變過去“拿來主義”的“中國模式”,注重原創的“中國內涵”。這個過程中所提倡的原創,核心便是完全摒棄過去的“山寨文化”,需要從頭到腳,從里到外都要進行原創,都要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而這,其實也是“原創”這一詞匯的基本要求。
“好聲音”版權之爭或成經典案例
如今,曠日持久的“中國好聲音”版權之爭,一定程度上成為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試金石。“中國好聲音”作為國內最大音樂選秀類綜藝IP,以及這起事件眾說紛紜的影響力,必然會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代表性案例。
事實上,該事件自進入法律程序后,盡管終局性裁決還沒出來,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也給出了落錘定音的訴前裁定:先是6月20日做出訴前保全裁定,也是我國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的首張訴前禁令,責令前四季中國好聲音的制作方、已丟掉“好聲音”模式版權的燦星,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等字樣的節目名稱和相關注冊商標;后是針對燦星方面提出的復議,7月4日做出復議裁定,維持原裁定。法院方面還就幾個焦點問題,在官方微信公號上給出了充分解釋,這也被視作公開公正辦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標桿。
這份裁定也契合很多人的預期:此案中的版權歸屬、侵權賠償責任等實體問題裁決,當然有賴于涉事各方的證據。但從常理而言,燦星跟原版權方未達成續約協議后未出分文,還能延續“好聲音”的紅利,這顯然不合情理,對花了大價錢買下“好聲音”版權的唐德公司也不公平。
可以肯定,如果該案中的知識產權方權益能得到充分保障,那將起到示范作用;而若結果相反,那也會釋放出某種信號,這種信號連接的,或許是破窗效應下的侵權效仿,而這無疑將為中國電視產業未來的發展埋下一個巨大的陷阱。
正如廣電總局一再強調的那樣,保護版權和尊重原創是相輔相成的,不尊重版權何來原創?只有全社會都尊重知識產權了,才會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自主創新中來,才會激發更多人的創造力。尤其是在世界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實踐日益嚴格的情況下,只有誠心誠意的原創才有未來,任何僥幸心理都是不可取的。從這個意義來講,社會關注“中國好聲音”,所維護的不只是一檔電視綜藝的版權,更是維護廣電節目自主創新的未來,維護的是對所有創作人的尊重和致敬。
“中國好聲音”版權之爭,其實也是種啟示:鼓勵原創,得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前置條件;那些罔顧知識產權、帶有剽竊印記的“原創”,本質上是偽原創,也理應被版權保護的“火眼金睛”識破。只有尊重知識產權——無分它是原產的還是舶來的,都置于法律框架下一視同仁地予以保護,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才是激勵原創的“正確打開方式”。
□守愚(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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