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蔡徐坤合約案一審在上海開庭。據悉,在今日庭理中,原告蔡徐坤方訴求為:1、解除簽訂合同、以及補充簽訂合同;2、請求法院駁回反訴請求。并向法庭提供了9項證據,包含:涉案合同及補充合同,依海的股東架構,負責人與家屬之間的談話音頻,原告收入銀行卡信息,星動亞洲期間影像和文本記錄,以及依海提出讓蔡徐坤方寫下110萬欠條。
被告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訴求為:1、判令原告繼續履行合同;2、需支付網劇、綜藝、廣告代言演藝收入的70%給我方。雙方都愿意調解,但是被告接受調解的前提是,原告愿意繼續履行合同。該案當庭未宣判,需十天內繼續提交補充材料。
據悉,在3月12日的審理中,被告方提出反訴,要求蔡徐坤賠償五千萬違約金,訴情有邏輯問題,要求不解約和要求解除合同賠5000萬相互矛盾,法院要求其明確訴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