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兒童,拿著父母手機偷偷充值數萬元網絡游戲幣,父母發現后可以要求游戲平臺返還嗎?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界限會不會進行調整?……5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進入半程,伴隨著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民法典(草案)的進程,會內會外對民法典(草案)的關注快速升溫。
正在接受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簡稱“民法典(草案)”),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公民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
“從搖籃到墳墓”,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而關乎億萬家庭幸福安寧的未成年人,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對其相關權益的體現和保護成為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備受關注的部分。不久的將來,民法典將給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長帶來哪些影響?
一張未成年人的“法律身份證”
最近一段時間,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付費游戲、高額打賞網絡主播,父母卻無法追回款項的案例,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該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
“如果未成年人未滿8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網絡打賞行為是無效的,監護人可以要求返還;對于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打賞行為需要根據心智成熟狀況來區別對待。”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成員、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作出了解釋。
民法典(草案)總則編第十九條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在民法典中,這是前提性和基礎性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王軼表示,一方面,對于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來說,相關事務由其監護人決定,監護人具有相應的年齡、智力優勢,又有一定的生活閱歷,可以避免未成年人權益遭受損害。另一方面,年齡由過去的10周歲降到8周歲,其實賦予了8周歲到10周歲之間的未成年人更多的民事權利,給予了他們一些自由決定的空間,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尊重。
在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看來,這條規定相當于賦予了未成年人一張“法律身份證”,對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齡段的行為能力范圍給予了更清晰的界定。
從10周歲到6周歲再到8周歲,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門檻經歷了一次次前后位移。王軼回憶,1986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定為10周歲。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未成年人的生活條件、心智成熟度有了很大提高,下降年齡成為法律界共識。
“是下降到8周歲還是6周歲,當時存在很大爭議。”王軼說,考慮到6周歲的孩子剛上小學,沒有積累起一定的社會生活經驗,而8周歲的孩子大多上三年級,已經有能力處理一些跟自己年齡、智力相適應的事務了,最后將年齡定為8周歲。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貫穿始終
父母患病確診后被隔離,留下孩子獨自在家無人照料。疫情期間,類似情況該如何解決?
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這條規定特別具有時代性和針對性,體現了我國在處理公共危機事件時對弱勢群體的關懷,明確了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的職責,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這一理念的彰顯。”陳海儀表示。
不僅是在緊急情況下,在陳海儀看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貫穿整部法典始終,涉及監護、收養、遺囑繼承各方面。比如,當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時候,民法典(草案)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收養制度的完善也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點。“擴大被收養人的范圍,刪除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僅限于不滿14周歲的限制,修改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草案說明中的這句話讓長期跟蹤調研收養制度的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感到振奮,近年來方燕多次呼吁擴大收養人年齡范圍。
“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應該成為收養盲區,他們也需要回歸正常的家庭生活。”方燕認為,將被收養人范圍放寬至所有未成年人,將有利于減少青少年犯罪的發生。
“以往的收養制度更多考慮的是滿足沒有孩子的收養人的利益,這次明確了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告訴記者。
為進一步強化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草案在收養人的條件中還規定“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并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還應該建立收養后跟蹤監督機制,因為很多侵害行為都發生在收養關系成立之后。”方燕建議,建立收養關系后,應當由專門機構長期跟蹤了解孩子的生活情況;借助大數據等技術優勢,逐步建立全國聯通的收養信息系統。
為性侵筑起“防火墻”
近年來,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不時曝光,牽動著社會的敏感神經。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草案)總則編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這就意味著年幼時遭到性侵,18歲后仍可提起訴訟并得到保護。”王軼告訴記者,一般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然而現實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可能沒有意識到行為的危害性;有的甚至是熟人、近親屬作案,不敢通過法律尋求保護。
如果按照以往訴訟時效的規定,孩子成年后再去尋求法律救濟,很可能面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被動處境,當初的加害人得以逃脫法律懲罰。
“這條規定也是對不懷好意的成年人的一種有力震懾,不能因為孩子年幼無知就伸出罪惡之手。”陳海儀說。
性騷擾也是備受關注的社會話題。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第1010條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記者注意到,此前草案的表述是用人單位,并未列舉單位類型。
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發生在校園、托幼機構的性騷擾事件有上升趨勢,這樣的修改能進一步明確負有防止性騷擾責任的單位范圍。
這條規定也給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九龍坡區謝家灣小學校長劉希婭留下了深刻印象,兩會期間,她提交的“未成年人相關工作崗位禁用有性侵犯罪記錄者”的建議,得到了上億的網絡點擊量。
“不僅僅是學校,校外培訓機構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活動中心,也容易成為性騷擾的場所。建議在法條中強調這類教育機構的職責。”劉希婭表示。此外,她還建議,加強未成年人預防性侵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
“民法典為未成年人撐起了‘保護傘’,應該加強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讓他們掌握基本的法律素養,明白公民的行為邊界在哪里。”最近,陳海儀在媒體上開設了“代表課堂”,用生動有趣的語言向孩子們普及民法典,希望法治的種子能夠在孩子們的心中生根、發芽。